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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子震毁了 房贷还得交

广州日报  2013-05-05 07:00

[摘要] 地震将房屋震没了,购房者和银行应如何承担责任?记者了解到,按照借贷合同,约定借款人和银行签订《房屋抵押贷款合同》后,受地震影响,购房人可能暂时无力归还贷款,但这并不能成为免除购房人还贷的理由。

房子震毁了 房贷还得交

已交付房屋须承担还贷责任,但有法律界人士呼吁从人道角度豁免

调查

已交付房屋必须履行合同

地震将房屋震没了,购房者和银行应如何承担责任?记者了解到,按照借贷合同,约定借款人和银行签订《房屋抵押贷款合同》后,受地震影响,购房人可能暂时无力归还贷款,但这并不能成为免除购房人还贷的理由。

但《合同法》百一十七条规定: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
但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:一种是房屋已经交付,一种是没有交付。业内人士认为,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的,可以不用承担继续还贷责任。“已经交付的,可能就没有办法,必须得还,除非有特殊政策。”

此外,虽然目前各银行普遍规定,购房者向银行贷款的同时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房贷险,而房贷险虽然是被银行强制征收的,费用是借款人给,但受益人是银行。且主要将火灾、爆炸、暴雨、台风等条款列明的13种自然灾害列入理赔范围,并没有地震。所以,房贷险的赔付概率一直都相当低。

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,目前由于投地震险的费用比较高,国外也很少投。目前,我国没有单独的地震险和海啸险。“因为地震破坏性是大面积的,损失也难以估计,因此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承保。”该人士表示。

观点

按照合同规定月供还要继续

针对地震房子倒了房主是否还要继续还贷的问题,有律师认为,根据《合同法》等法律规定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,借款人仍有义务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。

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熊千喜律师表示,尽管我们感情上很同情受灾者,但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,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关系;银行借款给购房者,银行和购房者之间是一个附有房屋抵押担保的借贷合同关系,与房屋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。

熊律师强调,对银行来说,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因地震灭失,银行的抵押权不能实现,但是并不影响银行的主债权实现。也就是说,如果购房者不还贷款,银行本来就可以拍卖、变卖房屋的价款受偿,但是因为房屋灭失,银行只能向购房者要求还贷款了。

在这种情况下,建议选择以下两个途径:一、由特定的商业险种对这种风险进行承保;二、希望商业银行充分考虑这种情况给购房者带来的巨大影响,主动与购房者协商,给予延期还款、减免相关利息等优惠。

银行自行承担或从人道角度豁免

也有律师表示,地震中倒掉的房子不需再偿还贷款。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,地震也是不可抗力,因此贷款合同应该自然解除。”

“在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秩序没有恢复、次生灾害不断的情况下,灾区居民怎么还有时间来考虑个人债权与债务问题。”一位业内人士认为。

也有业内的声音表示,从人道的角度,当灾区民众面对着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、心灵受到创伤、财产被摧毁、生活无着时,如果还要他们来承担被震毁住房的房贷债务,从人道的角度来说,是不应该的。

先例

汶川地震发布特殊政策

记者了解到,据不完全统计,2008年的汶川地震涉及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损失约10.5亿元,其他贷款损失应在100亿元以上。

2008年5月19日,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《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》,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,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,不催收催缴、不罚息、不作不良记录。

2008年5月23日,银监会下发《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》,要求对于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,或者以保险赔偿、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,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。

业内

予准核销则不属“不良”

记者了解到,银行贷款分为正常、、呆滞、呆账,后3类合称“不良贷款”。“被列为呆账,就确定收不回来了。”广东某银行资深信贷专家叶先生表示,“从法律上来说,呆账可在银行‘账上核销’,但对借款人来说,债务追索依然保留,就是‘账销案存’,但现实中银行也不会追了。如果借款人破产、死亡或意外事故需要核销的,损失由银行自己承担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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